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,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、体液等威胁他人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。
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27日通过的《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》规定,从2007年3月1日起,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接受流行病学调查,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;就医时,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;申请结婚登记前,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,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;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,事先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告知对方;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,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,防止感染他人。
据浙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介绍,浙江于1985年首次发现艾滋病感染者,截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288人,艾滋病病人210例。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专家运用国际通用的方法进行估算,浙江实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1万余人。